律师随笔
我国有效婚姻的必备要件及禁止条件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8日
我国有效婚姻的必备要件及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3)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和鼓励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禁止条件如下: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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