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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养老机构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养老机构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2016年3月8日,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业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势在必行。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政策。明确了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购买的主要内容,指导各地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是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确定了补贴的范围、内容以及发放方式,以进一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是出台对养老机构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明确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是健全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业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和民间投资养老服务业,均可享受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五是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试点。积极支持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积金支持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小额贷款担保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在现行积极就业政策框架内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就业。
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推动各地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支持各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积极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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