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王占胜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5日
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辩护成功案例
2012年9月17日21时30分,发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某宾馆502房间的一起因伤害导致死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王某酒后因琐事在宾馆的房间里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在被害人王某左眼部打了一拳,二人便各自休息入睡,第二天,被告人马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昏迷不醒,遂拨打120及110报警,并将王某送往准格尔旗医院抢救,后又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11日死亡。经准格尔旗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死因是由于其头部患有硬脑膜下出血的基础上,受外力作用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形成脑疝并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而死亡。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马某被刑事拘留后又批准逮捕,进入审判阶段,被告马某家属委托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马某提供辩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占胜律师负责为本案被告马某辩护。
接受委托以后,被告亲属请求律师与被害人亲属见面,要求洽谈民事赔偿,争取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书,于是律师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从死者亲属那里得知,其对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不认可,并多次上访投诉,而且开口索要死亡赔偿金70多万元,面对如此情况,律师决定中止与死者亲属私下协商,将协商的时间放在庭审中或者庭审以后。理由是现在协商无法降低赔偿金额,庭审中或者庭审后亲属了解到庭审效果以及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的法律规定以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死者亲属可能会做出让步。
在庭审的过程中,律师紧紧抓住三个方面的事实,即被害人自身疾病、及时抢救、投案自首等。庭审中,律师附带了被告民事部分的委托代理,在民事举证、质证中律师引用法律关于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在激烈的辩论中,被害人家属也认识到,如果附带民事的赔偿不进行调解,法院判决不会得到多少赔偿金额。庭审后,经过法官、律师与死者家属的沟通协商,最后达成民事赔偿,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做出(2013)准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被害人亲属也没有申请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