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黎来宝、叶某交通肇事案(2019)赣11刑终28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步行的被害人陈某4发生刮擦,致被害人陈某4被刮蹭倒地受伤”的犯罪事实虽然有上诉人黎来宝的供述予以证实,但本案中没有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仍有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黎来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构成交通肇事罪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来宝无罪。
【案例】吴双交通肇事案
(2020)冀02刑再1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吴双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2017)AQ鉴字第0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吴双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吴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吴双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交通肇事罪看似简单,但不排除部分犯罪仍然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的。故对于刑事犯罪,还是及早委托律师辩护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