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多年来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因双方关系较好,被告“来料加工”的原材料一直放在原告处多年,部分材料折抵了加工费。但因原告未被告加工的货物未足额交付,故被告在上海起诉了原告。结果,原告在山东将被告以买卖合同起诉至法院。起诉所持证据也是加工合同中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被告如实之处原告证据中的问题,提出原告诉称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双方的加工合同纠纷正在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实质上也是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也是双方加工合同纠纷中的相关证据,本案依法应移送上海浦东法院审理。 被告认为,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对其诉称的货物的买卖单价、数量及以实际交付的诸多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而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双方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双方另案起诉的案件中的传票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最终法院仍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表面上看法院完全置被告的答辩于不顾。
案件判决后,正常来说,作为被告的我们打算上诉的。但在上诉期届满之前,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又达成了和解,与其他案件一并通过调解解决了。所以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打官司诉诸法庭也并非意味着双方无和解可能。只要积极争取,一切皆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