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可红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委托人找到本律师时,已经有一位律师介入会见过了。但经向委托人询问,对案件信息了解的也不多。只是自委托人处了解,得知卢某平时无明显不良嗜好,委托人是嫌疑人的妻子,也是对丈夫深信不疑。但到底为何因涉嫌强奸罪刑拘她当时也是不得而知。对于受害人情况也不了解,只是告知可能是未成年人。简单解答了强奸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受害人为未成年及是否幼女的区别,委托人督促尽快去会见嫌疑人。
经预约后律师得以尽快会见到嫌疑人。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的精神也已经处于非常崩溃的边缘了。因上一会见他律师告知其认罪认罚并让家人去寻求受害人谅解是可以取保的,也是可以从轻的。说什么认罪认罚百分之三十,取得谅解百分之二十,嫌疑人误以为合计可以从轻百分之五十。律师对嫌疑人提及的取保和认罪认罚从轻并针对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解答,明确告诉他,正常情况下,强奸罪(强奸幼女)依法就不是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和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取保候审和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 一般那种轻微刑事案件或者交通肇事罪类过失犯罪是可以通过积极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争取一良好的认罪态度,达到取保候审和判缓刑的目的。
律师针对整个事件的过程又做了详细的了解后,律师认为本案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卢某证据不足。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初期对嫌疑人也有刑讯逼供的嫌疑——换多个地方审讯直到接近半夜才送到看守所。嫌疑人虽经多次审讯也一直是不认罪。在后面提审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嫌疑人也存在是用语言辱骂的情形。但鉴于嫌疑人身上无明显伤痕,对于嫌疑人反映的这些情况辩护人没有做其他处理,但通过这些情况可以做出判断:侦查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的证据是很不充分的。
会见嫌疑人之前辩护人就试图与侦查人员联系沟通案件情况,侦查人员很没有耐心。会见后本律师也没有再与侦查人员做其他沟通。但一直积极关注案件是否报检察院批捕这个事实的。经过两三次与当地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后,案件终于到检察院“报批”阶段了。第一时间查询到承办检察官的联系方式,打电话未及时联系上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将律师辩护意见邮寄给该检察官。
检察院的专业水平在此时还是凸显出来了。检察官在收到律师辩护意见后,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向其询问……最后嫌疑人卢某以不批捕的结果取保候审。
现在案件还在诉讼程序中。但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是明显不足的,根据嫌疑人陈述的情况,该案最多构成猥亵罪。严格的讲,猥亵罪也是很牵强的。
二、律师办案心得
很多嫌疑人被刑拘后认为认罪认罚就可以从轻,取得受害人谅解就可以取保候审。对于部分律师可能也会这样简单的认为。其实不然,刑事犯罪是很严肃的事情。有罪就是有罪,一些性质严重无明显特殊情况的案件,不会因认罪认罚就可以取保候审;一些法定量刑不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也不会因认罪认罚和取得受害人谅解就能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