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要你判我还钱,这个钱我就认。你要是不判,那这钱我可不还。
理直气壮说出上面这番话的人,是欠了别人货款的被告。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有底气这么说?他欠的货款到底该不该还?让我们一起走进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承包某建设项目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对拉丝螺杆、螺母、步步紧材料(木工紧固件),后经他人分两次代付3000元材料款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1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
被告王某某辩称,只要原告手续齐全,怎么判都行,听从法院判决。庭审中,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销售清单复印件,被告王某某不予认可,其表示自己只认原件,当时原告已经将原件交给了公司,公司给原告钱,原告才交的原件。至于后来钱有没有付清,自己就不清楚了,原告应该找公司要钱去。
而原告杨某某称,被告王某某答应自己,把原件交给公司,他就给自己钱,因为相信王某某的说法才把原件交给了公司。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当事人不同的表述让案件扑朔迷离。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欠条复印件以及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但是原件毕竟交出去了,钱有没有还清,还需要继续查明。
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反复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引导双方提供其他证据,随后原告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在这份通话录音中,原、被告就案件事实有着清楚的阐释。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持有的销货清单和欠条原件后,交给了他人,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庭审中被告也陈述,“按实际情况,应由我支付。”
结合案件事实,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复印件、欠条复印件、电话通话录音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某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杨某某材料款214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上述材料款,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在此提醒大家,经济往来,一定注意保存好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