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宋喆”事件看职务侵占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9月26日,宋喆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宋喆与马蓉的事情,应受道德谴责也好,遭人唾弃也罢,似乎没多少悬念,都是“罪有应得”。但当宋喆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被控制时,许多人心中难免就心生疑惑“宋喆为何会涉罪?又为何是职务侵占罪?如果真的被定罪,那要坐几年牢”等等。 对此,且听本人简单撰文释疑解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刑事犯罪而言,一般有四大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第一,对于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法条规定的非常明确,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在实践中,职务便利可以是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经办、决定或处理某项事务;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他人的权限;还可以是依靠自身的地位和权限以及所能施加的影响力,由他人实施具体的事务。第三,至于犯罪的客体,那就相对比较抽象,是指犯罪侵害的对象。对职务侵占罪来说,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非法占有的行为。
众所周知,宋喆系王宝强前任经纪人,王宝强工作室原艺人事务总监,曾就职于华谊兄弟经纪公司,2009年与王宝强合作。2016年8月14日,因与王宝强妻子出轨,王宝强发离婚声明,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可能因财产资金管理方向方式问题,在去年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纠纷之时,曾曝出王宝强竟然无钱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也盛传宋喆在此前后有与马蓉另购置他处房产等行为之存在。以此推论的话,宋喆可能涉嫌的侵占数额绝非小数。
经工商信息资料现实,王宝强有两个工作室进行了工商注册,一个在上海,一个在无锡;同时,另外注册有影视公司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作为王宝强经纪人的宋喆,系影视工作室的总经理,同时,宋喆也曾是王宝强所实际控制的影视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显然,犯罪主体方面,宋喆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的。在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之后,如果宋喆的具体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宋喆的牢狱之灾自是无可避免。如果宋喆侵占的金额巨大(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则完全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宋喆”事件让职务侵占罪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也希望更多的人能从中增强法律意识,防范职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