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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价大幅上涨 房屋出卖人违约怎么办?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6日

2015年12月21日,汤某夫妇与丁某达成一致意见,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并于当日签署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必须在2016年2月24日之前办理完毕网签并完成首付款的交割。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丁某于是借故拖延签订网签合同,拒收首付款,并告知汤某夫妇,如果要网签合同必须加价50万,或者解除合同另外赔偿汤某夫妇20万元。汤某夫妇为了尽快办理登记,协商之后接受最多加价5万元,但丁某坚持至少加价到210万,双方就加价事宜没有谈拢。
2016年3月7日,丁某以汤某未于约定的2月24日支付首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汤某夫妇认为丁某经合理催告,仍拒签网签合同、拒收首付款的行为系恶意违约,其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故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继续履行该合同。在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汤某夫妇申请法院对涉案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
2016年4月6日、4月21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便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买受人违约支付购房款,且逾期20日仍未支付,作为出卖人的丁某才享有约定解除权,通知解除该合同。丁某在3月7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尚不足20日,故其并未享有约定解除权。且汤某夫妇提供的银行存折显示于3月10日其已经满足了支付首付款的付款能力,在此之前也一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因为丁某要求加价出售涉案房屋,而双方未能就加价数额协商一致,导致双方于3月7日以后仍未签署网签合同及完成首付款的交割,但该次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汤某夫妇。法院依法判决丁某继续履行合同,且履行办理网签及交付房屋等合同项下义务。
【律师讲解】
在二手房买卖当中,存在大量因房价上涨,房屋出卖人违约加价的行为。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无论是卖房者还是购房人,都应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包括邮件、微信往来等,以备如实记录房屋交易过程。在出卖人显露毁约意图时,买受人应注意搜集证据、及时提起诉讼,通过诉前保全,对涉案房屋进行冻结,防止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
若购房者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违约的出卖人往往为获取利益并造成既定事实,而将房屋出卖且过户给第三人的行为。这将使买受人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除买受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购房者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否则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已经过户至他人名下而将履行不能,买受人维权之路及购房之路将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