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作者:王可红(原创)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显然,遗赠是自然人将个人财产以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据此可以看出,遗赠与遗嘱是完全不同的,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受遗赠人是个人的,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嘱继承是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是自然人。
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权利的两个月内,如果不做任何表示的话,视为放弃权利;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权利、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并非互不相容的,也可以同时同在且互不发生矛盾。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将全部财产指定由确定的继承人继承(全部遗嘱继承),也可以在遗嘱中同时遗嘱继承和以遗赠的方式分别处理部分财产。如果在遗嘱中既存在遗嘱继承,又有遗赠的内容,则立遗嘱人需要对各项处置的财产进行明确和清晰的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以对所有财产一并作安排,指定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