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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虚假诉讼罪的基本类型
作者:王可红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7日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第一条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虚假诉讼主要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