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原告因被告没有履行赠与房产时赠与人对被赠与人所要求的条件或者说义务,原告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中被告代理人提出赠与的房屋已过户,赠与人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而案件的结果,法院居然真的以房产已过户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这个案件法院这么判决正确吗? 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问题。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一是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行使撤销权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2.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上述区别,显然,法院单纯以房屋已过户登记为由认定原告不能行使撤销权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