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M亮 学法亦好 2022-10-22 09:00 发表于浙江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恋爱、同居、婚姻等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动或被迫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原因现实中也是五花八门,但我国现有法律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如果在实务中双方已经签署了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协议效力如何?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所以呢,我们精选了近些年2个典型的公示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857号 连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连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7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并于2019年6月9日签订《补偿协议》载明:因双方感情破裂,确定不适宜同居,基于前述事实,刘某某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向连某某支付补偿费120万元,补偿费分三期支付。
2019年6月10日,刘某某向连某某转账支付20万元。后刘某某不再支付,连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案涉补偿协议被告刘某某承诺向原告连某某支付的120万元款项属于补偿性质的、单向的,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本案系因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而引发的金钱纠纷,其实质为“分手补偿费”,属于自然债务。被告已给付的20万元,法院不予干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案涉补偿协议项下剩余的10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4993号 黎某与董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董某曾系恋爱关系,双方同居3年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后董某微信聊天中提出“什么时候写欠条”、“我给你还”、“精神损害给你精神上心理上造成的损害影响你工作影响你提升学历,暴瘦十几斤长不高脸凹陷脱发青春损失30万,我好好工作两年后赔给你”;后黎某回复“两年后,想太多”、“我现在要检查身体……”;后董某称“我给你赔,青春损失费,我晚上回去给你写欠条,按手印,可以吗…”。
后来,董某向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董某欠黎某30万元整,期限截止2020年9月1日还”。董某一直未向黎某支付,黎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本案认定该欠条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而来,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双方同居三年多的事实,董某提出分手后,黎某承受了较大的精神压力,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董某亦有赔偿金钱的意思表示,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董某向原告黎某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我们认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不当得利,而是法律概念中的一种“自然之债”,其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债权人享有的是道德上的请求权,协议的签订、履行均出于债务人的自愿行为,在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亦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的,则法律只保护债权人对给付的保有权能。【简单说:不付,法律不能强制;付了,不能再反悔。】
例外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使已经支付了,支付方的配偶也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因为该行为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5种无效情形:无民/虚假意思表示/违法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07-18发布
第十条第一款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05-21发布
第十六条 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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