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某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市田家庵区XX镇XXX村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遂于当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同年5月6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轩某某在其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群租房内,利用与被害人闫某同床且闫熟睡之机,以口交方式对闫某实施猥亵,并致闫阴茎皮肤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闫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被害人闫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轩某某遂与被害人一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轩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为追求性刺激,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轩某某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俊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