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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股权激励合同范文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股权激励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甲方授予乙方股票期权订立如下合同:
 
一、资格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特殊人才),经甲方人力资源部按照甲方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符合授予股权的资格。
 
二、股权期权的授予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授予乙方公司股票期权,期权数额为XX万股,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对价。
 
三、行权
1、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三年后进入行权期。
2、在本协议签订三年后,乙方可以以市场价行权。
3、当甲方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的情况时,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按照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配股、增发需要认购的,其认购款乙方自行支付。
 
四、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依法享有股东部分权利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即拥有弃权股份的收益权,但在行权前无所有权和表决权。在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前,乙方不得领取股票期权的分红。在乙方行权完毕后,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五、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之前由甲方公司管理其股权。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交换、记账、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若有违反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绩效考核办法》和股东会决议,部分或者全部取消乙方股票期权以后年度授予资格或者延长其行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变现的终止或者冻结
本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当乙方因个人原因被辞退、解雇、离职时;当乙方严重失职、渎职、被判定刑事责任时;当乙方由于索贿、受贿、泄露甲方技术秘密(包括在正常离职后的约定时期)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均有权决定乙方以后年度股票期权授予的取消和行权变现的终止、冻结。
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并购、减资等情况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加速行权变相、终止、冻结。
 
七、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未行权变现部分必须终止行权并冻结:
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解散的;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八、乙方制定的继承人,继承人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电话:
说明事项:
 
九、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若,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但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
 
十、承若
甲方对授予乙方的股票期权行权变现将遵守承若,除非出现法定因素及公司特殊规定的情况,不得无辜终止乙方行使变现的权利和冻结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不得终止本合同。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情况、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乙方已经了解甲方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含义。
乙方承若:在本合同及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实施中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实施中的纳税义务并授权甲方代扣代缴。
十一、声明
甲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如果受到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强力干预或者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政策的变化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合同的终止
乙方若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同业竞争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承若函》及本合同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绩效考核办法》、《承若函》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解决,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甲方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上述办法无法覆盖的争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
 
十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共同约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合同,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十五、 合同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