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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与第三人如何认定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9日
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与第三人如何认定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号。
负责人:傅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XXXXX财险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系原告李XX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开发区XXXXXX南行1000米。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刘XX、李XX、王XXXX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XX、刘XX、李XX、王XX20XXXXX日向XXXX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X财险XX公司、XXX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因刘XX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XXXXXX元。原审法院于20XXXXX日作出(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XXX财险XX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XX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财险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XX,被上诉人李XX、刘XX、李XX、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XXXX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XXXXX分左右,林XX驾驶登记所有人为XX物流的XH×××××(XH×××××挂)号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XX高速XXXX方向行驶至XXXKMXXX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乘坐人刘XX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碰撞挤压,造成刘XX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另查明:1XH×××××在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100万元),XH×××××挂投保有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5万元);2XX省自20XXXXX日起,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320XX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XXXX元,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性支出为XXXXX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XXXX元。
原审法院认为:林XX驾驶机动车发生侧翻,刘XX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碰撞挤压,造成刘XX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林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双方对此事故认定均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中各方责任的划分予以确认。关于受害人刘XX属于“乘坐人”还是“第三者”,原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刘XX已处于车辆之外,其死亡原因是受到车辆碰撞挤压,在此种情形下,刘XX的身份已由“乘坐人”转换为“第三者”,XXX财险XX公司关于刘XX属于“乘坐人”,保险公司仅在座位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受害人刘XX的赔偿标准问题,认为,户籍改革的意义在于消除身份歧视,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差别待遇,本案中若仍以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与户籍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亦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故本案中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应当以20XXXX省的城镇标准计算。刘XX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XXXXXX元(XXXXX元/年×20=XXXXXX元)。刘XX兄妹二人,其母王XX,事故发生时已超过XX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XXXXX元(XXXXX元/年/人×X年÷X=XXXXX元)。刘XX之子李XX,事故发生时已年满XX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XXXXX元(XXXXX元/年/人×X年÷X2=XXXXX元)。主张李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仅向法庭提交了李XX的残疾证复印件,该证据无法与原件相核对,且仅凭残疾证无法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共计XXXXXX元。刘XX的丧葬费计算为XXXXX元(XXXXX元÷X=XXXXX元)。主张刘XX的火化等费用XXXX元,由于该费用属于丧葬费范畴,不予重复支持。主张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XXXXX元偏高,结合其住所地距事故发生地的区间,以及事故发生日至受害人火化的时间间隔,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性费用酌定为XXXXX元。因刘XX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XXXXXX元。由于事故车辆在XXX财险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各项损失应当由XXX财险在交强险死亡限额11万范围内先行赔付。下余部分XXXXXX元,由于事故车辆投保有三责险,且林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三责险责任限额,故XXX财险XX公司应当对其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全额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XXX财险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XX、刘XX、李XX、王XX因刘X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开支共计XXXXXX元。二、驳回李XX、刘XX、李XX、王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李XX、刘XX、李XX、王XX负担XXXX元,均鼎物流负担XXXX元。
XXX财险XX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30条规定,被抚养人系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及收入来源于城镇,可按城镇予以赔付。此案受害人及父母无城镇居住证明,并未提供收入来源证明而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二、死者刘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标的车与其无二次碰撞,不存在转换为第三者。三、原审并未提供车辆有效证件,不属于保险责任。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按农村户口并且仅在座位险限额内XX万元予以赔付。2、诉讼费由李XX、刘XX、李XX、王XXXX物流承担。
XX、刘XX、李XX、王XX答辩称:一、李XX、刘XX、李XX、王XX及受害人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消除同命不同价的问题,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原审法院认定及判决使用城镇标准是符合规定的,是正确的。另外,原审中提交的司法判决作为参考,有一定指导意义。二、关于受害人交通参与身份而言,原审认定正确,判决是合法的。原审判决对此作出阐述,认定交通参与人的身份是随着情况变化,由乘坐人因交通事故变为第三者,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只认为受害人一直是乘坐人是错误的,适用乘坐人的赔偿项目也是错误的,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物流答辩称:一、死者刘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属于第三者,不属车上人员。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经XXXX市高速交警支队第X大队责任认定,车辆发生侧翻,乘坐人刘XX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碰撞挤压死亡。据此,刘XX在与被涉案车辆碰撞时,并不是在该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也就是说,因为特定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虽然事发前刘为“车上人员”,但这一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这一身份也会发生转化。刘XX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至于保险公司主张刘XX属于“车上人员”,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抛出车外时即死亡。因此死者刘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属于第三者。二、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规定予以赔偿。XH×××××/XH×××××挂车是在XXX财险XX市公司投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各项合计赔偿额是XXXXXX元,商业险主车第三者险赔偿限额是XXXXXXX万元、挂车第三者险赔偿限额是5万元,各种险理赔额总计为XXXXXXX元,本起事故是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间内出的险。本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额度内进行理赔。三、上诉人无证据证明XXXXXXXXH×××××挂车辆证件不齐全。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没有根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2、原审判决认定受害人转化为第三者是否正确。3、事故车辆是否有证并检验合格。
二审中XX物流提交新证据如下:事故车辆的年检手续,证明车辆是经过检验并合格。
XXX财险XX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XX、刘XX、李XX、王XX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无异议。
依据双方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除XX物流所举新证据外,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XXX财险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认定林XX负全部责任,死者刘XX无责任,其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则XXX财险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事实及死者刘XX损失计算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XXX财险营口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因关于受害人刘XX的户籍的户籍所在地已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差别待遇,原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20XXXX省的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刘XX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碰撞挤压,造成刘XX死亡。在此种情形下,刘XX的身份已由“乘坐人”转换为“第三者”,XXX财险XX公司关于标的车与刘XX无二次碰撞,不存在转换为第三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XXX财险XX公司上诉称,原审并未提供车辆有效证件,不属于保险责任问题。因二审中XX物流提交了事故车辆的年检手续,证明车辆是经过检验并合格,且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X财险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XX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本案中,林XX驾驶机动车发生侧翻,刘XX在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碰撞造成死亡。事故发生时由于刘XX已经在车辆之外且死亡原因是受到车辆的挤压,在此种情形下,刘XX的身份已由“乘坐人”转换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户籍改革的目的在于消除分歧,因此使用城镇标准的做法予以赞同,由于该车已经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该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案中所受的损失并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