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加班导致过劳死,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加班导致“过劳死”是否由用人单位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员工起诉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单位的行为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死亡后果有因果联系,仅有加班的情况而无法证明加班非系自愿,则不可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侵权法理论中的损害,即损害后果,指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他物的危险发生而对受害人产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当然要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倘若雇员的死亡不是源自外界的因素,而是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而导致人身死亡,并无他人的行为参与或者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当然不能适用该规定,除非有证据证实自身疾病与雇员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即所为的“过劳死”。
通俗来讲,雇员、员工工作中由于自身疾病、身体不适造成死亡,雇主、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