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答辩状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
第三人:XXX,男,汉族
答辩人就本案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
我于2015年8月X日向第三人XXX借款人民币七万圆整(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6%,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日-2015年9月1日。由于双方熟悉,所以该第三人签名的贷款人地方其没有签名,我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接到本法院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时,我才知道我和第三人的借款合同贷款人一栏被签上了原告的名字。所以,原告所持的此借款合同系贷款方的债权让予。
二、
此借款合同成立后,我曾陆续向第三人还款五万元整(50000元),有转帐凭证为据。
三、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月息超过2分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从借款日至起诉之日,我共欠原告本金七万元,利息XX元(按)月息2分计算,2015.8.1-2016年X月X日)。其中已经偿还本息合计五万元整。下欠XXX元。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