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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追偿权行使不必以赔偿未前提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2日
一般侵权与追偿权诉权的行使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XX,男,汉族,197XXXX日生,住河南省XXXXXXX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X
被告:史西松,男,汉族,197XXXXX日生,住河南省XXXXXXX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XXXXX.XX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3XX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XXXXXXXX(一期)建设工程分包给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又将包含1#5#号楼在内的主体施工分包给丁XX,丁XX1#号楼主体木工类项目工程分包给史XX。案外人闫X在从事工作过程中被1#号楼屋顶施工中坠落的钢管砸伤,案发时,1#号楼只有史XX承包的木工项目工程在屋顶进行施工,掉落的钢管在其承包施工范围内,钢管由其使用,管理,其应当对承包范围内掉落钢管造成闫X受伤的损失承担责任。
X诉原告等提供劳务受害赔偿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已经被生效判决判决丁XX作为掉落钢管的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向原告释明若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丁某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和侵权人向闫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丁某将工程向史某进行了分包,闫某受伤致害的实际侵权人是史某。法院没有查明丁某与史某的分包关系,丁某亦未向法庭主张其与史某的分包关系,故而法院判决丁某向闫某承担了赔偿责任。
丁某被生效判决判决承担赔偿后,方认识到其可以就该损失向史某主张权利,其主张权利有两种方案可以进行,第一种去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第二种先对闫某进行赔偿,待赔偿完毕后向史某依法行使追偿权。但是丁某没有支付能力,没有赔偿就无法行使追偿权,一度使本案陷入僵局。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15829日在1#楼拆除模版支架时,1#楼掉落钢管将案外人闫X砸伤,造成闫X损失3XXXXX.86元。该钢管在被告承包范围内,钢管有其管理、使用,其在管理、使用钢管过程中致使钢管掉落,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被相关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承担赔偿款3XXXXX.86元,负担诉讼费3XXXX.5元,共计3XXXXX.36元。该损失是被告在1#楼施工拆除模版支架时致使钢管掉落产生的侵权责任。原告承担该项损失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签定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收到损害,被告必须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法官亦认为该案属于追偿权纠纷,但是原告应当先予赔偿后才能依法行使追偿权,立案受阻。本律师向立案庭明确表示该案案由是物件坠落、脱落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范围,可以立案,立案庭认为本律师主张的有法律依据随机予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对方律师一度拿原告没有赔偿不能行使追偿权进行抗辩,本律师明确提出本案是一般侵权,得到了法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