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作为利润分配构成对公司利益损害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作为利润分配构成对公司利益损害
公司法并未直接对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予以明确规定。对该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公司制度中公积金的性质和用途来分析。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附加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方面: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公司制度中对公积金的规定,就是为了在财务制度上保障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03条的规定系为保证公司信用、保障公司以外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对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于公司内部而言,为提取公积金,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因为如果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即使公司当前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形,但必然也会损害公司的财产基础和抗风性能力,同时无法使其进行扩大生产经营和增资。故,股东会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应属于股东或者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应当支持要求相关责任人向公司返还。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203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