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纠纷|对《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的认定
作者:耿武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纠纷|对《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的认定
关联交易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相对中性的概念,它既可能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结果,也可能给交易各方都带来利益,甚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因此,《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目的不在于禁止关联交易,而在于防范因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侧重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
一方当事人(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利用相关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公司在明知该当事人进行该违法行为损害目标公司利益,仍然实施对目标公司的侵害行为,对造成目标公司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其与该当事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对目标公司承担安份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这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该当事人的行为或共同被告的行为的性质,是否违反《公司法》第21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依据该条规定,可以从关联人员的认定、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三方面进行判断。
关联人员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关联人员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简介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国税发2009 2号》第9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提起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系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应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6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