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员怀孕期间对其作出待岗、调薪决定的效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被称为偏向劳动者的法律,对于作为孕期妇女的劳动者更是给与了周到的保护。然而,保护不等于纵容,当孕期妇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不能因其系孕期妇女的身份而免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上述规定,对孕期妇女,用人单位不能以预告解除、裁员解除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孕期妇女若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即解除与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关系。
故,一般情况下,孕期女职工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降薪、待岗等,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任何职工包括孕期妇女若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即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仍需要注意:1、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即内容合法,制定主题合法,制定程序合法的。经过了职工讨论通过或者告知了职工,且向本单位职工公示。2、违反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合理。3、证据应当完备、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