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网络炒汇的骗局(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
截止2018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平台600余家。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基于互联网的非法外汇保证金业务趋于活跃。
一是境外网站向我国境内非法提供外汇保证金业务。其中一种模式是,境内机构“披洋皮”在境外设立网站返程向境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我国有个别境内企业绕道境外获取牌照,再转以境外的“洋身份”利用互联网“返程”境内开展此业务。另一种模式是,境外平台通过互联网跨境在我国境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境内乔装打扮为投资(理财)培训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在我国拓展市场,突破我国关于禁止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有些“外汇交易平台”自称持有境外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杠杆率可达到一比数百甚至上千,进行虚假宣传。
国家互金专委会发布的关于“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的巡查公告,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牌照涉嫌造假,声称受权威机构监管或宣称拥有授权,但实际查询信息却不匹配。二是承诺高收益,交易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蚕食客户资金。三是涉嫌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部分平台按层级返利方式吸引新投资者加入。四是打着“外汇交易”旗号,持续高额分红。但由于盈利的不确定性,很可能是“庞氏骗局”。
实践中还发现其他提供类似非法跨境服务的行为。涉及居民境外购房;居民境外炒股、期货和贵金属;和居民通过互联网、APP等参与境外赌博、赌球、购买彩票等。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银监办发[2008]100号
发布日期:2008-6-6
执行日期:2008-6-6
生效日期:1900-1-1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
四、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银监会。此后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情况逐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中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