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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本案的最终解决是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主要考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者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延伸下,假设
作者:王飞谭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前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双方就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宋先生收到公司通知,即公司拟派宋先生至其他地方工作,如不同意,公司将被迫终止劳动合同。而宋先生并不同意公司该项指派。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宋先生向管辖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向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官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通知变更工作地点的过程,对劳动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双方就此达不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故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意见   本案的最终解决是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主要考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者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延伸下,假设公司在给宋先生的通知函中不提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直接让王先生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地点上班,试问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我们看下面的问题:
1、假设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没有同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么?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的,应与劳动者另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假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劳动条件的变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用人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如遇到此类纠纷,请联系王飞谭律师13802210751(微信同号),竭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