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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培训费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唐丽娟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培训性质应明确界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其他培训类别如“业务性工作”“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是不得约定服务器和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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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于2012年与某铝业公司签订为期5年劳动合同从事内勤工作,合同约定王某若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及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应支付铝业公司10万元违约金。2013年7月后,王某再未到铝业公司工作,铝业公司便向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经审查,王某的工作性质为内勤,工作期间铝业公司没有向王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提供专项费用,故铝业公司主张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2年6月12日,赵某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外服公司为赵某提供一次服务顾问资质的培训,目的为提供专业技能,协议约定赵某在培训结束后,继续为外服公司服务2年,若在协议期间辞职或因个人消极怠工而被辞退,则需按比例偿还相关培训费用。2017年7月,外服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以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赵某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外服公司无明确的制度规定赵某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要求赵某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