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空中飞来的“横祸”谁来担责?
作者:唐丽娟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2日
空中飞来的“横祸”谁来担责?
今日上午9点30分,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81名住户一共133名被告在10日内按户个付给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补偿款4395元,福田物业15.2万元,共计508671元。排除有15户不承担责任。
事故回放
2016年10月4日,一位老人在骑车经过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的人行道时,突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遇此飞来横祸,年迈的老人当场不治身亡。老人的家属由于一直都找不到肇事者,便直接把该南区28幢一单元除一楼以外的96个住户全部告上了到法庭,今年7月25日,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今日做出了如上判决。
其实,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该种案件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
亦是老生常谈。
2016年4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东湖复地国际小区二期一业主家装修,窗户突然从21楼掉下,砸中一名女外卖员,女子不幸当场死亡。
同年6月17日,在四川省绵阳市长虹世纪城居住的童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在小区内散步,路过37幢时,不幸被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开放性出血,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2014年9月16日,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伤案,受害者是一名小女孩,被楼上掉落的酸奶瓶砸中,导致颅骨骨裂,花费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共计160304.08元,同样,由于找不到元凶,其家属将事发地点旁边的2-33层住户告上法庭,最终几百名业主各赔偿360元平均担责。
对于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只要不严重威协到公共安全,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对于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情形,除了被追究民事责任以外,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找得到抛物者或者坠落物品所有人的情形。)
高空坠物、抛物的民事责任
1、找得到侵权人(抛物者、坠落物品所有者)
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加害人,则由该加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找不到侵权人的责任划分
如果无法找到坠落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抛物元凶,则由事发地点楼上的住户集体承担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且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仅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3、怎样做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免除责任
(1)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者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免责。比如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经相关实验证明,一个300克的鸡蛋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公分的铁钉在18层抛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纵使是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时都可能让人当场伤命。所以作为业主,特别是高层业主,平常应当及时检查自家阳台窗台的物品,如果发现有掉落的危险要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以免掉落砸伤他人;对于家中有小孩的,也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告诫其不应当向窗外、阳台外外乱扔任何东西,而对于那些没有公德故意向楼下扔杂物的人,大家应积极监督举报,让其受到应有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