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喜欢随手“拍视频”的你要当心了!
作者:唐丽娟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3日
喜欢随手“拍视频”的你要当心了!
生活中,有这么一群人,他们不是职业记者,却有着比记者还要灵敏的捕捉新闻的能力,一台相机,是他们撬动这个社会的支点,他们以“拍”谋生,社会万象均是他们手到擒来的素材,他们偶尔会为了流量刻意博大众眼球,偶尔也会为了伸张正义和善良而“济弱扶贫”,他们以自媒体的方式,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他们就是“拍客”一族。
“拍客”以社会大众的生活为素材源,拍摄内容五花八门,有幽默有朴实有稀奇的内容,亦有发人深思令人震惊的内容,拍客们靠着自己的脑洞和过硬的技术赚了不少的钱,一些当红原创拍客们靠拍“视频”混得风生水起,不但年收入过百万,买房买车,甚至还开有公司,但是在这些“拍客”以“拍”致富的同时,真的不存在任何问题吗?当然不是,生活中由“拍视频”引发的纠纷还真不少。
“拍客”拍夫妻互殴上传网络被判侵权
日前,一名男子在大街上对一名女子大打出手,一名拍客出于义愤,将该过程拍摄下来并上传网络声讨该男子,视频一经发出,便引得众媒体竞相转载,国内一家知名卫视更是将该视频作为一条社会新闻在晚间黄金档播出,殊不知发生矛盾相互殴打的男女本系夫妻,由于该视频的传播给夫妻俩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困扰,俩人一气之下以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涉事“拍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夫妻俩的诉讼请求,拍客侵权,以拍客赔偿视频中被打妻子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终了。
偷拍别人上传网络并附文“天下第一丑”侵权
王某整日无所事事,一天午饭后,其看到在家门口玩耍的女孩长相有些“特殊”,便随手连拍了12张照片,然后在微博发布名为“天下第一丑女”的帖子,同时还公布了拍摄时间与地点,导致从此以后该女孩在路上被人指指点点,还被人当做“怪物”。王某的此举已经侵害到该女孩的名誉权,并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还可构成侮辱罪。
虽然每个人包括拍客在内都有言论自由、拍摄自由的权利,但是自身权利的行使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所以个人以及拍客拍视频上传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像以上的两个案例,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擅自拍摄上传以及故意抹黑他人的情况下,其行为必然就属于侵权行为。
那么生活中我们拍视频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不能偷拍,要明确征得被拍人同意,即使是在公共场所
不少人可能认为,自己是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拍摄的,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殊不知只要是对他人生活中的事情进行拍摄并随意传播,就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等权利。
2、即使为了打抱不平也要征得对方同意再进行拍摄
一些朋友自身的正义感强大,在遇到强者欺压弱者的时候往往想为弱者打抱不平,便随即拿起手机进行拍摄上传网络寻求帮助,但是即使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在没有征得被帮助人同意的情况下,亦属于侵权,这里小编建议,为“当事人”打上马赛克,隐去当事人的形象与容貌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
3、“马赛克”并无万无一失,也有疏漏
一些朋友可能觉得,虽然我拍摄了你的“视频”上传网络,但是我已经给你打了马赛克,所以不构成侵权,殊不知“马赛克”并不万能,如果还是能够清晰的辨别出被拍摄者本人,则同样构成对被拍摄者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
4、公共利益可以对抗个人隐私权,公民对违法行为有监督暴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不征得他人同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拍摄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当然这里也要求拍摄检举的内容系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事实,一旦失实,仍会被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
5、“视频”一旦侵权,担责主体是谁
一旦发生上述侵权事件,一般由“视频”的拍摄者和上传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在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同时,亦有权要求相应的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由该网络服务者与该“侵权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