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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高考进行时,谈谈与考试相关的刑事犯罪~
作者:唐丽娟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今言法律|高考进行时,谈谈与考试相关的刑事犯罪~
今天是6月7日,又是一年一度备受国人关注的高考季,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与考试相关的刑事犯罪。
具体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此类犯罪的犯罪客体
此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要求为故意。
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行为人在参与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存在组织作弊或者为考试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要求行为人有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罪要求行为人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国家考试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部门组织的公开面向全社会或某类特定社会成员的考试,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考试。
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2、资格考试。
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医生执业资格考试等
3、水平等级考试。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公务员考试。
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等。
典型案例
2016年2月,于江找到刘庆银,希望对方帮助宋某(女,1998年11月15日出生)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组织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中过关。后刘庆银通过赵崇庆联系到钟丽代替宋某参加上述考试,并承诺事成后向对方支付酬金。同年2月15日,于江联系宋某的家人将其考试所用的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寄至刘庆银指定的地点。同年2月18日上午,钟丽携带宋某的上述参考证件来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国际会展中心第1考区537考场,代其参加素描静物默写科目的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证件照片不符,后经该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钟丽系代替宋某考试。随即,钟丽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江、刘庆银、赵崇庆指使被告人钟丽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江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庆银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崇庆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钟丽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