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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自己养的孩子是隔壁老王的,可以索赔吗?
作者:唐丽娟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今言法律|自己养的孩子是隔壁老王的,可以索赔吗?
生活总是会意外的上演各种狗血剧情,比如自己的老婆突然就被好哥们拐走了,再比如自己的儿子养着养着却发现竟然是别人家的,如果这些事情不幸发生在自己身上,千万不要万念俱灰,你需要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去自己最后的尊严!
自己的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现实生活中,如果女方跟别人一起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就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男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然后要求女方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另外针对非亲生子女情形下的索赔,参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具体可要求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孩子的抚养费等开支(只针对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并需要有证据证明)。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无过错方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另外,以上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方提出,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比如“小三”。
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
李某甲与田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2009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李雨墨。后李某甲、田某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5月24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责任:我俩婚后共生育了2个小孩,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儿子李雨墨,2009年10月19日出生。离婚后女儿李某乙跟男方李某甲生活,由李某甲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直到独立生活为止。儿子李雨墨跟女方田某生活,由女方田某抚养。男方李某甲每月支付给李雨墨2000元抚养费,直到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李雨墨读大学的全部学费由男方承担。”之后,李某甲、田某按离婚协议约定各自抚养小孩。后李某甲对儿子李雨墨是否系自己亲生有所怀疑,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做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认为李某甲不是李雨墨的亲生父亲。李某甲认为田某对婚姻不忠,与婚外男子发生性关系后隐瞒生下与李某甲无任何血缘关系的非亲生儿子,给李某甲精神上和生活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打击和伤害,田某应当为其过错给李某甲所带来的损害予以赔偿,并要求田某返还抚养小孩李雨墨的抚养费,支付DNA亲子鉴定费用。
法院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10月30日柳州市妇幼保健院(2013)鉴字第3162号DNA鉴定意见书确认李某甲不是小孩李雨墨的亲生父亲,田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其他证据,也没有就该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为此,法院确认李雨墨不是李某甲与田某共同生育的小孩。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李某甲非小孩李雨墨的亲生父亲,李某甲、田某离婚后,李某甲对小孩李雨墨没有抚养的义务,对李某甲在离婚后到作出亲子鉴定期间共17个月按离婚协议支付的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作为小孩李雨墨亲生母亲的田某应当予以返还。对李某甲主张要求田某返还小孩李雨墨从出生到离婚前期间的抚养费及上幼儿园的相关费用,因李某甲、田某当时系夫妻关系,且共同抚养有两个小孩,李某甲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婚内期间小孩的一切开支均由其一人支付,所以不予支持。李某甲主张DNA鉴定费用由田某支付,因亲子鉴定系李某甲个人行使举证权利所花费用,该费用应由李某甲自行承担,所以不予支持。田某在婚内期间生下了与李某甲无任何血缘关系的小孩李雨墨,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李某甲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原审法院综合相关因素,确定田某给予赔偿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较为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
一、田某返还李某甲抚养小孩李雨墨的抚养费34000元;
二、田某赔偿李某甲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