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判定
作者:李昱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2日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由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本意,我们有必要在此进行较深入的阐释。
完成作品(重点关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如果我历尽艰苦、无休止奋斗的结果不是为了把它提交给单位,不是单位分配给我的任务的话,那么我的成果不属于其他任何人,只能属于我。这一点还是比较好判断的,通常情况下,权利归属可以自这样的前提下认定得非常清楚:只要我开发的这套软件,和单位的任务、单位的设备、和单位的一切没有关联,那么我的劳动成果自然与单位无关。
但是,当我努力完成的作品来源变了,是单位分配给我,要我在某一时间段内必须要完成的,则作品完成后的权利到底属于谁就有了二义性,这时,我们就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
首先,如果是单位把任务分派给我,让我自己想办法去完成,单位既不给我必须的设备,也不给我调试的便利,当然也没和我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归谁,我就是利用我自己的条件完成了作品,此时我完成的作品(软件),著作权属于我自己。但是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在两年内我不能在没经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又让别人使用。这是法定的约束力。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把任务分派给我,同时给我提供了必要的设备和资源,我在单位提供的条件下完成了作品的开发,而且我完成的这些作品是要由单位来承担责任的(在法律规定中,单位承担责任是与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成并列的关系),此时,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而不是我。我只有署名权(以后的著作权证书上我是开发人),并且可以获得单位给予我的物质奖励(如果单位想给的话)。
因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体现的法理,其根本出发点为:谁完成的作品,权利就归谁。除非有其他的限定条件出现,权利才会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