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中之证据材料
作者:李昱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2日
老林公司在外地,前半年遇到一笔难以收回的项目款,他们委托本地律师向对方公司(简称A公司)发出了律师函,结果如泥牛入海,再也无法联系上。僵局下把材料给我,看能有什么新的办法。我看了他们的材料,很疑惑这项目中证据的不充分以及律师函发出的过于草率。
所有证据材料均无法说明曾经合同双方有这一笔款项的合意,合同中更是没有体现。详问,原来是双方项目负责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原来的合同进行了更改,没有形成任何纸面文件,且老林这边的该员工已经离职。唯一可以让人欣慰一点的是:A公司曾经认可过该笔款项的真实性,并且支付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在A公司盖章确认的一份对账单上(老林只有传真件)A公司却加盖了另外一个公司的章,从字面上无法确认他们二者之间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老林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同时发给了A公司和第三方,他们委托的律师告诉他们可以向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提起诉讼。
我推翻了这个论断,因为以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不论起诉哪一个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首先,没有该笔款项的双方合意,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该项工作无费用产生;其次,唯一最有利的证据——对账单,我方没有原件,根本不能作为法庭认可的证据;最后,在对账单上盖章的第三方我们不能证明他与此合同有关系。起诉的结果最大的可能就是被驳回,或者是被A公司反诉返还不当得利(已经支付的一小部分款项),前景非常不乐观,在这种预期下不能提起诉讼。
我给老林支招:换个电话打给A公司,尽量以朋友的态度商讨此事,获取对方的认可而不是反感,在沟通中要将此事的前后因果讲述清楚,争取和平解决。如有相应录音则可作为视听资料,虽然视听材料不能作为孤证,但与其他证据相配合,完全可以将事实固定下来。当有了足够的证据,是否起诉我们就掌握了充分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