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需起诉,财产及子女纠纷可起诉(一)裁判要旨原、被告同居生活前缺乏了解,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造成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两个非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并自己承担抚养费,所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嫁妆,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二)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女)与被告(男)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5月12日,双方举办传统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由于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造成感情破裂。2022年2月9日,原告以同居关系纠纷案由诉至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简称“柘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依法承担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法院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柘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前缺乏了解,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造成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两个非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并自己承担抚养费,所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嫁妆,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2月28日,柘城县法院作出(2022)豫1424民初708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三)案例点评本案是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