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婚姻方面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在婚姻方面,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强制婚检废除以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为此,“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完善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婚姻法》在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上只是规定了胁迫婚姻的一种情形。“婚姻家庭编”增加了一项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规定,并删除了《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禁止性规定。
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避免轻率离婚。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和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通过增设兜底条款,既能涵盖可能出现的其他严重损害配偶一方权益的情形,又能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婚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用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婚姻家庭编”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