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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资深律师婚姻法实务常见误区答疑选辑(一)
作者:袁超锋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31日
婚姻纠纷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根据律师事务所常见咨询业务,现对婚姻法律事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所存在认识的误区,有代表性的解答如下:
 
误区一:男女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双方育有子女,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同居双方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疑如果双方同居的事实发生在199421日之前,自同居的事实发生开始起双方的关系就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法律上没有实质区别,双方的身份关系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如果双方同居的事实发生在199421日之后,双方的身份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199421日之后,即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这种身份关系的认定只与双方同居的时间节点有关,与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无关。
199421日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同居之前取得的(取得的认定标准为:不动产以取得不动产登记为标准,动产以实际占有为标准),谁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如果是同居之后取得的财产则分两种情况:其一,以双方的共同收入共同取得的,归双方按份共有(具体的共有比例以双方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为准);其二,分别以自己的收入购买取得的财产,谁购买取得的就归谁所有(男方以自己的收入购买的财产归男方,女方以自己的收入购买的财产归女方),与对方无关。
 
误区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居住并生育了孩子,所生育的孩子是否受法律保护?双方是否有义务抚养该子女?
答疑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也只是说双方未婚同居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居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只要出生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取得中国国籍,也就取得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身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受我国国家法律的保护。虽然该子女是非婚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有关精神,非婚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便是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仍然具有抚养教育该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样不得放弃,必须履行。如果父母随意遗弃或者虐待非婚生子女,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法定义务不以该子女是否系婚生为转移。
 
误区三: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分居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是否意味着双方的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答疑夫妻之间的分居状态属于一种事实状态,也是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种标准。分居即持续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没有夫妻生活,主要是指不存在夫妻性生活。这种分居状态的持续时间超过两年,就意味着双方的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法明文规定,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夫妻感情破裂了法院才可以判决夫妻离婚,如果感情还没有破裂则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为了在司法实践及婚姻家庭审判实务中更准确地掌握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198911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属于认定感情破裂的一条标准。最高法院在此后关于认定感情破裂,是否判决离婚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同样坚持了这一认定标准。
由此可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并非只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解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即使分居时间超过了两年,也仍属于合法夫妻,仍然只有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换言之,只要没有通过向民政局协议离婚取得离婚登记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事程序被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得不到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这一法定身份关系与夫妻双方的分居时间长短无关。
 
误区四:双方均感觉感情已破裂但协议离婚未成,双方均担心谁先起诉会对谁不利而不愿意去法院起诉,是否谁先提出起诉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处理结果就对谁不利?
答疑:离婚诉讼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诉讼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支持。并不取决于谁先提起诉讼程序。具体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离婚的诉讼主张,关键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但反过来来说,感情是否破裂必须有一定的认定标准,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否则判决离婚也就缺乏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但无论怎么说,这都与谁先提前离婚诉讼,先启动离婚的诉讼程序无关。相反,无论是离婚诉讼抑或是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都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诉权,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诉权是基本人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在遇到纠纷无法解决时的最终救济途径与基本的解决方式,法律应当充分予以保障。
因此,只要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与谁先提起诉讼无关。即便就是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自己认为感情破裂(即使无证据支持,反复起诉离婚亦可以认为是感情破裂的表现),也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也不会据此作出对提起诉讼的一方较为不利的判决结果。
   参考资料://www.gsly8.com/ShowArticle.shtml?ID=201412816514715361.htm  

                    
     
袁超锋律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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