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感情不和就能离吗?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2日
【案情简介】
吕女士和杨先生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现年满3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矛盾争吵。吕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律问题】
夫妻双方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准予离婚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有哪些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共列举了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指导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实务中进行裁判。
本案中,吕女士起诉离婚,诉称结婚以来,双方经常吵架,丈夫不照顾女儿。现原、被告分居两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生女杨XX年龄较小,双方未很好的沟通了解,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