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你是亲爹吗??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2日
(一)案情简介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二)法律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三)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显然在处理该房屋时应得到夫妻二人的共同处分,在本案中单方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也应由于某某和高某某共同达成撤销的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最后,该离婚协议作为处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分割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关系总的处理方案与财产赠与的约定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综上所述,该赠与行为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