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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三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2日
【案情简介】
 
李某(男)和王某(女)是夫妻关系。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年轻貌美的陈某,于2008年开始与陈某婚外同居。同居期间,李某购置住房一套,价值80万,20094月,李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陈某,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2010年又为陈某购置轿车一辆,价值20万,登记在陈某名下。2011年,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李某赠与陈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陈某返还轿车一辆、住房一套。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某可否要求返还轿车和住房?
【律师分析】
  1
、李某赠与陈某的住房和轿车均系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陈某,侵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2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陈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陈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李某基于与陈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陈某,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