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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的婚姻我做主!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7日
【案例】
    20128月份经马女士做媒,由曲女士父亲做主,将曲女士许配给张先生,双方订立婚约,约定彩礼款35000元。张先生方给曲女士家分两次送去彩礼款20000元,送礼品款3000元。后曲女士去张先生家时拿礼品款1100元。后曲女士不同意与张先生的婚约,经曲女士父亲托人调解未果。曲女士于2016412日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张先生对曲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2,曲女士退还张先生的彩礼款20000元;后经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张先生对曲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并曲女士退还张先生彩礼款20000元,礼品款19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到本案,曲女士父亲未征求曲女士意见为其订立婚约后,曲女士知情后不同意婚约,要求张先生对曲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经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现张先生的行为已经干涉了曲女士的婚姻自主权,曲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婚约关系在曲女士父亲将曲女士不同意与张先生订立婚约告知张先生时已自动解除,现婚约已解除。故张先生应对曲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曲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婚约自动解除后,曲女士要求返还张先生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了支持。
【律师点评】
     民间有句俗语“强扭的瓜是不甜的”,何况是在婚姻关系中,在婚姻中是要面对的是与自己并不熟悉的人要生活很长时间,可能还会生养孩子,“婚姻自由”是法律予以支持的,任何人侵犯其婚姻自由权都是法律不容许的,这是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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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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