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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居两年不等于离婚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7日

【案情简介】
陆某与戴某相识相知相恋,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陆某对戴某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且戴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顾家庭,在外面有外遇,陆某经多次劝告戴某都不听,后陆某外出深圳打工,双方分居已有三年多,陆某故向法院起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女儿由陆某来抚养,戴某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送达被告,但被告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称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顾家庭,在外面认识了一个女孩子,双方分居至今,但没有提交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及被告有外遇的相关证据,现实生活中,因务工而人口流动是正常的,即使事实双方分居,也存在是为生活工作而两地分居,而不是感情不合分居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戴某离婚。
【法律问题】
分居两年就能离婚吗?
【律师分析】
很多当事人认为,分居两年就能自动离婚,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在《婚姻法》32条中规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里的分居满2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法定情形,并不是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在实践中,分居满2年准予离婚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的原因而分居的。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种,有客观因素造成的,如工作原因,分居两地,这种分居时间即使再长,也不满足予以离婚的情形。作为予以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造成的。
二、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双方分居后又再次同居,则时间以同居后又分居时开始重新计算。
三、分居不是简单的分开不在一起,而是要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四、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还得收集能证明分居原因是因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任何主张都需要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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