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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要向孩子高额的教育费学会说不!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1日
【前言】
   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并伴随着家长对于孩子的殷殷期望,很多孩子在校外报名各种辅导班,产生大量额外费用,这两种现象的叠加,出现了双方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给孩子在校外报名各类课外辅导班,另一方是否承担辅导班费用这一问题开始凸现出来,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怎么讲,让我们来看一看。
【以案说法】
  张某系某一国企的普通职工,与王某(某校老师)于2014年5月离婚,婚内育有一子张小,离婚后张小抚养权归王某。离婚时,张小年满17周岁,正值高考邻近,双方约定张某每月给付张小2000元作为抚养费,并考虑到张小邻近高考,张某以净身出户为条件,将家中房、车及存款留给王某,作为张小以后大学的费用,但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只约定张某净身出户,其余未提及。
   2017年3月,张小以要求父亲张某给付其在高考前近六十万的课外辅导费为由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一半辅导费用,证据以某知名辅导班票据及一对一辅导的收据为准。后张某以课外辅导费不知情并不同意为由作为抗辩理由,后法院支持张某的抗辩理由,驳回张小的所有诉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不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发有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