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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两岁一下孩子的抚养权一定归母方所有吗?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4日
   我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法律上并未排除男方对2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
 
    在实际条件下,有以下情况的,子女可随男方共同生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的母亲患有可能影响抚养能力的疾病,而父亲健康或者病情较轻时,子女应由父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如果要强迫她直接抚养,就不可能最好的照顾好幼儿,这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
 
   案例: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孩子未满两岁,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妻子离家出走导致尚在哺乳期的女儿不能正常接受母乳喂养,显然未有尽到母亲应负的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
 
    3.因为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现实中,母方可能因为工作,学习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国留学,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导致无法或不能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父方直接抚养。
 
   案例:被告(母亲)在生下孩子后沉迷赌博,因欠下赌债,在没有告诉家人和单位的情况下丢下一岁半的女儿突然出走。由于母亲沉迷已经,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又由于孩子已经度过哺乳期,故抚养权问题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
 
    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况下,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流行着这么一条“潜规则”,即只要子女未满两周岁,子女不出意外的都判归女方抚养。根据就是我国的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由于我国之前的一夫一妻制度,每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子女,这就使得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夺十分激烈。由于新一代年轻人观念的变化导致的新婚不久就离婚的现象的增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争夺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事实上,若是法院简单的用两周岁的标准来判决,就很有可能违背立法初衷。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立法者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是立法者要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法律之所以没有像两周岁以上子女那样设置给予法院自由的选择权,就是因为立法者认为,相对于男性,由于人类本身的特征,由母亲来抚养处于哺乳期的子女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母本位的思想。
 
    实际上,现实中之所以会有“两周岁”这条潜规则,就是因为法律上,人们混淆了哺乳期和两周岁的概念。《婚姻法》中的哺乳期,是指的真正意义上的孩子正在吃母乳的状态时的时期,如果在这时期由于夫妻间出现矛盾,提出离婚,从保护妇女,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孩子判归母方抚养,这样的话,既保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护了妇女,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能收到更加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所谓“两周岁”的规定无疑是对《婚姻法》的哺乳期作了一个扩大解释。查阅资料,一般的孩子哺乳期在十个月到一年左右。两周岁的标准作为哺乳期的标准是不是过长?
 
    再来举一个例子,如果孩子出生不久就随父亲生活,主要靠喂养的方式生活,并且已经习惯了自己的生活环境,此时父母双方离婚,还能算是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吗?
 
     因此,我认为,若是遇到了这类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从父亲争夺抚养权的角度出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搜集证据:
 
1、 女方患有导致不能抚养孩子的疾病。
 
2、 女方能尽到却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
 
3、女方有不能抚养孩子的某一些恶习。
 
4、女方工作,学习的条件不适合抚养孩子。
 
5、男方的条件能更好的供给孩子的生活,发展和学习。
 
6、 男方平时更多的负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且孩子已经更加习惯父亲的照顾。
  
      总之,若父亲能证明自己能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能够比女方跟好地尽到自己做家长的责任,是有很大的机会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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