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定的赡养义务
作者:侯小敏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法律问题
分家协议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三)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人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其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子女之间可以签订赡养协议。
最后,该赡养协议约定的是子女之间赡养责任的划分,而并不是对赡养义务的划分,因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彼此之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子女之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综述分家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