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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品房买卖中赠送面积的猫腻
作者:闫国田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3日

商品房买卖中赠送面积的猫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作为新的国家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最大的市场关注点在于产权面积计算方式的改变。根据“新国标”,过去被众多开发商作为产品“高附加值”打出的赠送面积这张“王牌”将被终止,开发商的这个噱头也无法“接着忽悠”广大消费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审批及在售的项目不受《规范》影响,仍正常销售,所以下文为大家解读“赠送面积”的猫腻和新规对此规定的变化。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国标与旧标准相比,修订的内容较多,尤其是关于阳台、飘窗、架空层、地下室等目前市场上一些主要赠送空间在面积计算上的差异性,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来开发商“赠送面积”这一卖点。

例如,根据旧标准,户型中的飘窗是不计入面积的,有些开发商往往通过大面积赠送飘窗实现空间的拓展,而新版的国标中计算方式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飘窗纳入面积计算范围,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而过去按半面积计算的阳台、入户花园今后也有可能被纳入全面积计算范围。在老版计算方式中,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但新版计算方式则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才能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此外,新国标对于地下室、车库也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对于立体车库等,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教您“防忽悠”

首先,购房者必须明确购房需求是否必要,不要为了所谓的“赠送”而冲动消费,至于户型的选择大可以将所谓的“赠送面积”抛开不去考虑。如果房子本身设计合理,配合赠送的面积可能会更合购房者的心,但是如果就是为了“赠送面积”而出手购买一套本身设计并不是很合理的房子,不仅后期会付出大量额外的装修费用,自己也难以居而舒心。

其次,如果相中了附带“赠送面积”的户型,如何才能规避风险,把赠送面积实实在在落实到手呢?第一,要明确所谓的“赠送面积”从何而来?能否落实到房屋产权证里;第二,无论是否购买“赠送面积”的楼盘,各位都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在签署合同后再交定金,如果可以最好把关于赠送面积的条款纳入合同中,这样购房者的相关权利就能进一步得到保证。

总之,面对商家打出的种种销售噱头,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造成日后的纠纷,得不偿失。新规的出台仅仅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赠送面积”的噱头,但是现实中种种陷阱令人防不胜防,聘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参与陪购能够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防止日后的种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