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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5日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对于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则是明知的。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