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同居期间的债务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4日
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形式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为实质要件。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赌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伤残等需要所负的义务。
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的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赌养各自老人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在同居期间,负债人只要是为同居双方的共同生产和生活需要,并将债务用于同居生活和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经营收益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应属双方共同债务,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物以协议等方式已转化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贵任。其法律性质类似于合伙关系,同居各方均不得以离婚或另一方已去世等理由抗辩合法债权人的请求权。
同居期间因个人因素形成的个人债务则应该用个人的时产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