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1日
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保全,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保全,但是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的案件比较少,法官为怕不必要的纠纷,一般不会主动以职权进行保全。保全可以进行诉前保全也可以诉讼中保全。保全申请后当事人如果提供符合保全的担保,法院一般都会准许。保全是十分必要的,为防止当事人财产的转移,以便以后的判决不会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及早保全是当事人首先予以考量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有时会涉及外地当事人,车辆有的是外地的,车辆所有权单位有的是运输公司或者挂靠外地单位的,需要承办法官去外地进行保全,往往涉及差路费的花费,法院由于考量办公经费的问题,往往不一定顺利进行,即使当事人提供办案经费,外地有的相关部门也有的设置障碍,财产保全往往会增加人为的难度。
也有可能损害肇事者一方的利益。为确保财产保全的及时性和秘密性以防止对方转移,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财产保全时往往不会告知另一方,且对财产保全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对于有的当事人已经足额投保,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案件,也没有必要的采取了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告在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时,事先可以对对方的偿还能力,是否足额投保作出评估,如果对方在判决后会有保险公司的保障,对于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不必要进行,减少程序的繁琐。
当事人要求保全的财产一般为肇事机动车,占此类财产保全案件的首位,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期限只有15至20天,法院一般都在此期间内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停在停车场,或者停在法院,但是一般查封后,办案周期相对较长,车辆停驶,本身对车辆性能影响比较大,营业损失也不小,车辆本身有可能价值远远超过当事人的损失,就有可能造成损失扩大化,造成查封的当事人对于法院有清晰或者引起争执的纠纷。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相关的手续到车辆管理部门防止车辆过户,防止车辆通过合法手段转移。
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及时提供担保,是可以解除保全的,可以采取人保和财产的担保,如用房屋提供担保的话,要向房管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防止在担保期间房屋过户,导致担保财产流失,导致实际担保不能,从而有可能导致担保措施变成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