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0日
一、证人证言的内容如何审查
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 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 据。
二、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方法
(一)对单个证言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合乎情理、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判断方法也称为“甄别法”,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认证 的常见形式。即审查主体对证言所表达的内容结合全案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考察其与案件有何种联系、证明得了哪一事实,证言所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 实是否符合人之常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过程,有无违反逻辑,综合加以识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将证言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性、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 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通常情况下,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是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 判断证人证言时,不仅要将此种证据与彼种证据进行对照比较,而且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证言与证据之间、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 盾,审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最终全面评价证言的证明力。
(三)在法庭审理中,当庭进行询问和质证。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审理和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不能出庭或者拒绝出庭,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质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