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前个人财产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在结婚前,或者夫妻准备离婚时,很多人困惑该如何证明某财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如何证明此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呢?我国法律对此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文为您详解:
(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但是进行财产公证有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不稳定,婚姻法律师认为,这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
(二)、保留必要证据
婚姻法律师建议您,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置重大物品的发票、受赠财物时的书面赠予合同等。 以免日后出现问题时,可有证据证明。
婚姻律师提示您,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效力如何
核心内容:相信大家在电视剧中已经听说过啥是净身出户,那么现实中“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效力如何?我国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案例:
2013年5月,张某偶然发现丈夫蔡某有出轨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蔡某已和一年轻女子在外租房同居两年。后在张某起诉离婚时,蔡某自愿认错,并当庭亲笔出具《保证书》称:“我若再犯错,全部家产归你,净身出户。”于是,张某撤回起诉。2014年7月,蔡某因在娱乐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2015年3月,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全部财产归张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书》是蔡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出具的后果。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庭审中,蔡某辩称该《保证书》剥夺了其财产的所有权,使其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审理查明,实际情况是蔡某有收入较高的固定工作,而且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二、“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恋人分手了婚房怎么分
核心内容:恋爱中的人们,最幸福的事,就是一起筹划未来的共同生活。很多恋人都在结婚登记前,一起购买了房屋。然而,并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如期的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分手了,房子该怎么处理呢?
(一)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如何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为婚前出资购房,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准?经常有人咨询: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婚后付款或者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算婚前购买吗?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按照高院的解释,购房是婚前还是婚后,主要看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婚前还是婚后,婚前签订的就属于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本项中另外一个容易让人混淆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样的道理,婚后房产升值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处理?
一方出资,并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离婚时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或婚后未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能酌情确定具体分割份额。
(三)双方婚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最终未能结婚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确定该房屋系登记方一方个人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判令登记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份额。
2、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中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 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一方不仅能够证明出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 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四)婚前共同出资,登记两人的名字,如何分割?
1、对于最终未能结婚的,应当判令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了,那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时均等分割。
(五)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如何分割?
对于装修的出资如何认定是处理房产分割的难点,一般来说一方的装修出资不能视为取得房屋的对价,不改变房屋的产权,仅仅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添附行为,房产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添附的价值应当以现金的方式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