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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涉外婚姻财产归属应该事先约定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异国婚姻充满神秘和美丽,但毕竟不是童话,遇到家庭理财的琐事该怎么办? 涉外婚姻的财产往往因为异国法律对婚姻中财产归属的认定不同而潜藏着法律风险。因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共识而提起离婚诉讼,但却发现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判决结果与自己国家的规定大相径庭,使人大失所望,这与不同国家对婚姻财产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不无关系。比如在中国,若无其他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不是在中国,结果就难说了。而且有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法律规定也可能有很大差异。因为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财产制又可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两种。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来分割财产,其结果可能差别很大。   对婚姻观念认识的差异直接导致国家间、地区间或国家与地区间法律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作出不同的规定,使得涉外婚姻中的夫妻财产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过,虽然对法定夫妻财产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是十分尊重夫妻间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的,都规定了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的效力。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若婚前或婚后能对夫妻财产的归属有个书面协议,则可避免由于对异国法律规定的陌生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葛。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属的好处到底体现在哪里呢?假设一中国籍女士嫁给了一澳大利亚男士,根据中国的法律,若无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澳大利亚的法律则规定,若无约定,夫妻婚后财产为夫妻分别财产。婚后,他们定居在中国,大部分财产也在中国,而该澳籍男士婚后以其个人收入在澳大利亚购置了一处房产,后两人闹离婚,因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共识在中国法院诉讼。对于在中国的婚后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无争议;而对澳大利亚那处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该中国籍女士认为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但法院的判决令其大失所望。究其原因,由于双方先前未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过约定,故在中国的婚后财产为双方共有,而澳大利亚的房产则根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定,适用澳大利亚法对夫妻财产财采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只为该澳籍男士所有,而其妻子则无权分得。可见,由于对异国婚姻法以及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的不了解,往往使得涉外婚姻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时由于理解的差异而产生纠纷,不能好聚好散,但其实也很难要求普通民众在缔结涉外婚姻时冷静地对异国法律制度作一番深入研究。而若此异国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能对夫妻财产归属有个书面的协议,那么在离婚时,就可以按照约定各拿各的,既规避了适用法定财产制分割财产所带来的与预期相左的意外结果,也避免了为诉讼耗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