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结婚彩礼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要看给付彩礼的时间,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婚后给付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结婚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给付彩礼的时间为婚前,10万元彩礼应当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本案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王先生主张分割1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即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返还彩礼。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因此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不需要认定女方具有过错。
  本案中,王先生给付彩礼之后,已经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王先生给付彩礼后也未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因此,王先生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彩礼。
  如何理解“生活困难”?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